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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消防验收手续(光伏电站消防设计规范)

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光伏电站作为一种常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光伏电站作为大型发电设施,其消防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为了确保光伏电站的消防安全,光伏电站消防设计规范及验收手续应被严格执行。
光伏电站消防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光伏电站的消防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电站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光伏电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系统、消防器材等,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布置和安装。光伏电站的电气线路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避免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光伏电站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人员能够熟悉消防逃生路线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光伏电站消防验收手续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电站建设单位应与消防部门进行联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消防部门将根据光伏电站消防设计规范进行初步评估,并安排验收时间。验收过程中,消防部门将对光伏电站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质量和功能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部门将对光伏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确保光伏电站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光伏电站的消防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只有严格执行光伏消防验收手续和遵守消防设计规范,才能确保光伏电站的消防安全。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和管理者也应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光伏电站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保障。
光伏消防验收手续(光伏电站消防设计规范)

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发电企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光伏电站需要消防验收吗

消防验收和光伏验收区别如下:
1、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2、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工程应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类进行划分。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构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消防验收备案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部 长 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光伏电站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验收标准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规范 CGC/GF003.1-2009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三)建筑结果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八)电器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十)光伏组件(PV)安全鉴定一、结构要求GB/T20047.1-2006
(十一)光伏系统性能监测 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GB/T20513-2006
(十二)(所有部分)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GB/T18216
(十三)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
(十四)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20046
(十五)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IEC:61215 2005
(十六)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文件、试运行测试和检查的基本要求ICE:62446:2009
(十七)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的一般要求 ICE/TR60755:2008
(十八)400V以下低压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CNCA/CTS0004-2009
(十九)太阳能光伏发电运行规程
(二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DL/T5007
(二十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和安装手册
(二十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订货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二十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基础设计图纸与有关标准
消防验收具备哪些条件

消防验收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土建
1、防火墙、走道墙、楼梯间、前室、消防中心、消防泵房以及电气室、变压器室等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墙已全部砌至结构层,无空洞、缝隙;防火阀已按设计安装;
2、电缆、管道井每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等级的不燃材料封堵,无空隙;
3、电缆、管道、线槽、线管等穿越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墙体、楼板形成的孔洞已全部严密封堵;
4、防火门已按要求安装,闭门器已调好;
5、玻璃幕墙与楼板间的孔隙已用非燃材料堵实;
6、防火卷帘上部与结构之间的间隙已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达到防火分隔的整体要求;
7、挡烟垂壁已按要求安装完毕;
8、按设计要求完成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周边平整;
9、整体工程基本完工,卫生状况较好,外脚手架、排栅、塔吊、吊笼等设备拆除完毕。
二、室外消防供水
1、消防水池已建成并投用;市政给水管网与室内消防供水系统已按设计要求接通;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已开通。不同的水泵接合器设有明显的标志。
三、室内消防供水系统
1、室内消防泵、给水管道、消火栓、消火栓箱及远程启泵按钮已按设计要求安装结束,并已开通使用;
2、消火栓口的位置符合规范要求,能方便使用,出口压力小于0.5MPa,静压力大于0.07MPa;
3、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水喉按要求配全;其放置、接口的扎接能满足使用要求;
4、室内消火栓立管在屋顶消防水箱内的接口位置符合要求;确保消防水量的技术措施已落实;
5、系统的耐压、气密性试验已完成,其结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6、每只室内消火栓箱的远程启泵按钮均能正常启动;
7、屋顶试验消火栓进行实际放水试验,扬程、压力均能达到设计标准;主泵、备用泵能自动切换;
8、消防泵、进出水管有明显色标。
9、根据验收计划,消防水系统需提前正式充水,验收日期之前相关给水排水设备和管路、水池、水箱应具备相应功能。
四、自动水喷淋系统
1、喷淋头、湿式报警阀等的安装位置、数量、质量符合有关标准;主泵、备用泵能自动切换;
2、喷淋系统与消防水箱相连的管道已接通,接口位置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消防水量的技术措施已落实;
3、系统的耐压、气密性试验结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4、每层喷淋末端放水阀放水试验时,水的流量、压力均能达到要求,湿式报警阀能直接启动消防泵;水流指示器能正常反馈信号,调试记录已制作完毕;
5、系统已调试开通,灵敏度已调到设计运行指标,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调试开通报告已制作完毕;
6、喷淋泵、进出水管有色标(标明高低区、喷淋管道及消火栓管道)。
五、消防报警控制系统
1、探测器及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安装位置、数量、质量与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相符;
2、控制、传输、通讯线路的敷设符合规范要求;
3、系统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已接好,接地电阻符合有关标准;
4、备用电流自动切换正常;
5、每只探测器、事故广播及所有的联动控制设备已调试合格,调试记录已制作完毕;
6、消防控制中心强制启闭消防、喷淋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的功能正常;
7、系统已开通,并投入运行,调试开通报告已制作完毕;
8、防火卷帘、消防电梯自身调试完成。
六、气体灭火系统
1、系统已按设计要求安装结束;
2、系统的耐压、气密性试验结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3、系统已调试合格,全部功能调试记录已制作完毕;
4、系统模拟(实际)试验结果能满足技术要求;
5、系统已开通,并投入运行,调试开通报告已制作完毕。
七、消防供电
1、消防供电方式、电缆选型、敷设方法与设计一致;
2、消防用电设备、消防电源都已接通,并且消防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事故照明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末端控制箱二路电源(一主一备)能自动切换;
3、配电室、各配电箱、各种电源控制柜安装自身调试完成。
八、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
1、应急照明灯的安装数量、位置、质量及照度均符合规范要求;
2、应急照明已全部接通电源,并投入运行;
3、安全出口、走道均按规定装有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4、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疏散指示灯的场所,从任何位置都能看到醒目的疏散标志灯,并指示最近的逃生方向。
九、防排烟系统
1、正压风机、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阀等应在整体联动调试前确保完成各自的单机试运转工作,避免出现电机反转、执行机构不完整等问题影响调试进度;
2、挡烟垂壁已按要求安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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