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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安全标准,核电安全标准

时间:2026-06-15 11:57121 人浏览举报

1、 无证作业(或持伪造证件);

2、 无票作业(或从事未经许可的作业);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擅闯进入无授权区域;

5、 高处作业未/未正确挂设安全带;

6、 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7、 非指定区域吸烟或随地大小便;

8、 故意破坏移交隔离边界;

9、 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核废水安全排放标准

我国对核电厂流出液的放射性浓度有极其严格的规定(GB6259-2011),废水经过净化处理之后,流出液排放口下游1千米处受纳水体的放射性浓度必须达到饮用水标准(总β指标值为1Bq/L),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各种堆型产生的废水不完全相同,对于广泛采用的压水堆核电厂,各类废水的处理工艺如下:

(一)工艺废水。主要为冷却剂相关系统(设备、管道和阀门)的疏水和引漏水。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和盐含量的不同,可采用预过滤、离子交换、蒸发等方法处理。

(二)设备去污废水。主要为放射性设备去污产生的去污废水,其盐含量较高,一般采用蒸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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